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副教授曹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会触犯非法狩猎罪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还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曹缅回应,所谓“不知道”在刑法上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在实践中一般不能构成免责的抗辩事由。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即产生效力,每个公民都有知晓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义务,特别是在这样一个信息网络发达的时代,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便捷,且类似案件也常常成为热点,在各类媒体平台上被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无从知晓”就不能成立,因此一般推定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这些动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曹缅提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断调整,公众也需要增强对这些名录的认知,避免触犯法律。当然,只要每位公民都能做到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崇尚自然,敬畏生命,自然也就会远离这些“麻烦”。
曹缅建议,如果自家农作物被麻雀等野生动物破坏,切不可私自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猎杀,可以使用一些友好的驱赶工具进行预防,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排除妨害。受到财产损害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偿。
民警提醒
公安机关将加大对
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
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
请大家
保护野生动物 坚决拒食野味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荣雪颖 通讯员 廖翔